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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2. 商事登记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3.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5.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二、简答题

6.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

【答案】公司法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1)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从而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

(2)商法的强制性并不是绝对的,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

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商法二元性”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 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

7. 简答汇票保证人的责任。

【答案】保证人为汇票保证后,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50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仅在金额上完全相同,其性质也完全一样。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也没有先后次序之分。

(2)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作为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即使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不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仟,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仟。

(3)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问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8.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具有独立的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有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即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注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丧失了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丧失了诉讼实施权,故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9. 如何理解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答案】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1)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子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3)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顶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三、论述题

10.试述保险业监管法的宗旨。

【答案】保险业影响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通过立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其宗旨主要体现在:

(1)维护保单持有者利益。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出发点。因此,监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实力良好的保险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提供公平的保险合同,为公众分散危险、提供保障,提高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