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701基础(法理学、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3. 简述追究聋哑人、盲人犯罪刑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
①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②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 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4. 论犯罪故意的类型及其区别。
【答案】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a.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b.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a.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b.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c.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
d. 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从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即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乃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卜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并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此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也不能认定为此种犯罪的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5.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答案】(1)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概念
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①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分子所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
②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③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④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