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
【答案】《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2.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格权
【答案】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小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3. 进口权
【答案】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改后增加的,赋予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
4. 商标异议
【答案】中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程序称为商标异议。异议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异议申请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拥有在先权利的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公告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十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5. 驰名商标
【答案】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①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②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③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④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6. 署名权与姓名权
【答案】(1)概念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2)二者的联系
署名权是作者姓名权在著作权法上的反映,一般来说,侵犯了署名权的一定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而侵犯作者姓名权的则不一定侵犯其署名权。
(3)二者的区别
①两权利受不同法律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两个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署名权是作者拥有的在其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署名权的拥有者是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始十作品完成之时。
③两权利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姓名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资格权、维持权。
④侵害两权利的行为模式不同。姓名权的侵权模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等; 署名权的侵权模式则是假冒他人署名,即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的行为; 发表未署作者姓名的作品,即发表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二、简答题
7. 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
【答案】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陛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则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知识产权的对象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当物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终究小能摆脱价值规律的制约。知识产权则不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本身是无价的,它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
8.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答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如下两个原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力一面:
①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过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
②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 地域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因此,国际社会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其结果是导致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四种途径: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双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