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一、《广记》中的命定婚姻观 命定婚姻观属于宿命论的范畴,是指人世婚姻由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决定,这种力量一般称为命或天。命定婚姻思想主要是针对人们不能完全把握婚姻对象这一点,在婚姻对象上大做文章,把本来毫无神秘性的男女结合神秘化,认为凡是命中注定的婚姻非要结合,并且肯定是美满婚姻,但给命订婚无论如何也成不了。此外,婚姻长短、婚娶时间、地点等等都有命中注定。 命定婚姻发展到唐代有一明显变化,即命定婚姻更加明确,更加成熟,基本避免了以往的模糊混乱。突出表现为在区别神鬼的基础上明确了命定婚姻的主权所属,使命定婚姻一方面有天神所主,另一方面又地鬼掌管。唐代命定婚姻流传甚广,对社会有一定影响,从积极的方面看是对门第思想的否定,从消极方面讲即起到了强化封建婚姻的作用。 二、唐代婚姻范围 唐代汉民族的通婚范围历史上形成了许多限制,即同姓不婚,近亲不婚,贵贱不婚等等,此外唐代还有士庶不婚的社会习俗。从《广记》中看,同姓不婚、士庶不婚限制比较严格,但士庶不婚在唐代并不绝对,表现在族望概念的转变上,唐代族望概念的转变上,唐代族望有扩大为一般门第思想的趋势,其原因正在与士族本身的没落。除以上两项外,唐代汉族的通婚并不受限制,表现为: 近亲婚,主要是姑表婚和两姨婚,但不包括叔伯之间的通婚,引起触犯同姓不婚的禁忌。 婚配失类:从《广记》中看,唐代婚姻中门第观念并不十分严格,社会上存在大量婚配失类的例子,这是由于唐代多少打破了等级制度,是中下层有机会转变身份。 通婚地域扩大,唐代流动人口扩大了通婚的地域性,其中唐代大量农民从狭乡迁宽乡的地域转移带来了通婚范围的扩大。 唐代与周边少数民族的比较复杂,从国家政策看,政府并不鼓励这种通婚,但民族自然融合却带来了大范围的民族通婚。然而对这种通婚汉民族又抱有什么态度呢?通过《广记》胡篇可知,汉民族对胡是反感的,同样对胡汉通婚也是持反对态度的。其原因,一是出于“华蛮异处,婚娶不通”的大国心理及对血缘中统的要求。二是出于对中统汉文化的维护,文化人担心民族通婚会冲击汉文化,三是出于汉民族与胡人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的差异。 三、唐代离婚与再嫁 唐代婚姻大多数情况为宗族利益和社会习惯规范制约。这一特点加上民族大融合的背景,形成了唐代在离婚上较自由的特点。《唐律疏议》规定了三种正是的离婚形式,即“七出”、“义绝”、“和离”。此外尚有唐律不收而盛行于民间的离婚形式。 即自然离异和弃妻的地方风俗,健全了唐代离婚制度。虽然唐律再三规定妇女没有离婚权,但《广记》中民间妇女不仅有首先投诉离婚的权利,而且社会上还有弃夫的现象。 从《广记》及正史中可知,唐代并不限制妇女再嫁,首先从社会习俗对再嫁的观念看,唐代对妇女再嫁的态度比较开明,有时甚至劝妻改嫁。其次从唐代二婚家庭看,唐代二婚家庭很多,无人非议。再次从国家对妇女再嫁的态度看,唐政府出于增加赋税的目的,一直采取鼓励妇女再嫁的政策。 四、唐代婚姻道德观 中国的伦理道德一直与儒学同步发展,但唐代婚姻道德观却没有跟所儒学的发展而发展。而是进入了一个比较混乱的时期,性禁忌松弛,社会对婚外私情的态度比较冷淡,在《广记》中出现大量赞美婚外恋的故事。造成唐代婚姻道德相对淡化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唐代疆域辽阔,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很大,尤其是一些地区少数民族所保留的原始婚姻性习俗对唐代婚姻伦理冲击很大。 第二,由于历史的缘故唐代妇女在社会舞台上相当活跃。自在家庭关系上也与一些丈夫平权,甚至有刚阳颠倒的现象,这种家庭关系是妇女有了表现自我的条件。此外,封建婚姻制度本身造成了大量婚姻悲剧,使妇女在性禁忌松驰的社会风气鼓动下很难“贞专为德”。 第三,唐代不论是士族化的道德还是原始道德,“房中之术”一直是其修炼方法之一,为此不少道教徒过着一种纵俗的生活,这也反映在道教徒独身但不禁欲的婚姻思想中,它在一定程度上对唐社会的婚姻道德起着破坏作用。 五、唐代婚姻礼俗点滴 婚约时达成婚姻的契约,所谓“为婚之法……当时里有契约”(《书艺》卷十三),唐代婚约可分为文书形式、财产形式、口头约定三种,不论哪种婚约都受国家法律和社会习俗的保护,社会上对已达成的婚约相当重视。 “就妇人家成礼”之俗在唐代婚姻中比较独特,实际上就是招婿婚,但对此婚正史几乎不录,《广记》中大量有关资料可补正史之缺,证明唐代招婿婚在唐代很普遍,有些地区甚至是主要的婚姻形式。而且唐代招婿婚有一个特点,即大多数属于短期招婿婚。 本节还对唐代婚礼中青庐、撒帐、障车之俗作了充分考证,补正了一些以往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