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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811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法学院877法理学、商法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3.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4. 商合伙与民事合伙

【答案】商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组织。

二者的联系在于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均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合伙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一般为自然人直接的结合,具

有一定的松散性,且一般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5. 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答案】(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条件包括:

①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②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③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二者的相同点:

伪造的票据和变造的票据都属于有瑕疵的票据,因此,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3)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的区别:

①二者所针对的行为不同。

票据的伪造必须针对签章,而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②二者的效力不同。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的变造中,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签章之后的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变造时间,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二、简答题

6. 简述内幕信息的范围。

【答案】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7. 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

【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因此,支票的金额虽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在出票后补记; 而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也不能导致票据无效。

8. 试析不同历史阶段海商法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

【答案】(1)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

罗得海法在航海贸易习惯中确立了“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的海损分担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后,将各种海事习惯汇编成册,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以下习惯法:

a. 奥列隆海法

奥列隆海法规定了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的权利等。奥列隆海法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是欧洲海商法发展的基础。

b. 康索拉度海法

康索拉度海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海战中对私人财产、敌国财产的处理规则等。该法通行于西班牙、法国及地中海沿岸各港口。

c. 维斯比海法

维斯比海法继承奥列隆海法的传统,通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对德国的海商法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

近代海商法特点是国家制定海商法。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条例》对欧洲的海商立法影响甚大。

④现代海商法

现代海商法的特点是海运国际公约大量出现,各国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其内容日趋统一。

a. 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动在所有领域,致力于统一海商法,制定《船舶碰撞公约》和《救助公约》、《海牙公约》、《维斯比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