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经济法之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2.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3.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4.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5.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
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6.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7.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8. 不敬、大不敬
【答案】汉武帝开始大力强化中央皇权,对于危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不敬”和“大不敬”这两个罪名就属于这种政策的体现,刑罚重至弃市,以刑罚的威}h}效果强化君主权威的至上性。
不敬,指违反君臣之礼、对皇帝轻蔑的行为,根据董仲舒所述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臣子对君主的礼仪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至关重要的内容; 因此如对皇帝有所不敬,要处以重刑。而在法律规定中,对“敬”的要求是很严的,即“不敬”包括言辞不当、接受皇帝诏书时的行为不当、对代表皇帝的使节接待礼仪不当等都属于对皇帝的不敬。
大不敬,指对宗庙、皇帝的名讳、使用的器物、己亡的父祖、宠信的亲信等有所非议或处置不当,对皇帝所用的器具、御药、御膳等有所怠慢或错误等行为。因为这些都在整体上体现了皇帝的权威,所以对其恭敬也是必要的。
二、简答题
9.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3)商法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取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法、破产法。
(4)行政法
包括官制、官规、内政、军政、经济、财政、交通、地政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①官制官规法规,官制方面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官规方面如《勋章条例》。 ②内政法规,如《国籍法》、《户籍法》。
③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
④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
⑤财政法规,如《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
⑥交通法规,如《邮政法》。
⑦地政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
这些行政法规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
(5)刑法及其关系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一方面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部分刑事特别法,另一方面以北京政府编纂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着手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刑法典。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1931年,又着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35年1月1日重新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时人称前一部为旧刑法,称后一部为新刑法。新旧刑法典均由“总则”及“分则”两编构成。旧刑法分为四十八章,共三百八十七条,其中“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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