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824专业课(民法分论物权法与债法与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问答题
1.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什么效力?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2. 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与程序。
【答案】(1)商事登记的种类
①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②变更登记。己登记的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变更等发生变化,都须进行变更登记。
③注销登记。商主体因某种原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2)商事登记的程序
①申请程序。申请是指由商卞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②审查程序。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③核准发照程序。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的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④公告程序。公告是指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
3. 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
【答案】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商事账簿的作用包括:
(1)对商主体内部管理而言,制作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和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余、分配利润的依据,同时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出判断,进而可以对是否与其交易、向其投资
及时作出决策,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3)对于社会管理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并实现对其经营的年度检验,以确保其他交易主体或社会公众的交易安全。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可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4)对于商主体的债权人而言,商事账簿是商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清算商主体破产债权的主要依据。
(5)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商事账簿是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如何分取股息、取回剩余财产、计算股票账面价格,从而使股东正确、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它对于股份公司简化信息程序,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对于法律诉讼而言,商事账簿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账簿只要内容属实,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一种书证,而且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4. 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各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 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论述题
5. 试述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
【答案】(1)损失补偿原则
在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充分补偿;
②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通过保险赔偿额外获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的总和以及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原则上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根据损害补偿原则,衍生出了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
保险法上的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制度主要是指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制度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为核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当然,对于代位求偿的对象,不少国家的保险法都有限制性的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也规定,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另外,在保险人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6. 论公司社会责任。
【答案】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利益、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等。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含进行分析,是强调公司为其他社会利益增进所做的努力,所以称之为公司社会义务更为严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纠正了传统公司法片面强调公司营利性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理念,要求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商业伦理(道德),还要遵守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其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公司对劳动者、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含和外延
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或慈善行为,而有着丰富的内含:
第一,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落实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主要依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法律责任又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刚性的社会义务,强化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如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设定的社会义务。公司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有限制的,但是公司的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却是没有限制的。聪明的公司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信用的商人,落实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主要依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乃为柔性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以公司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因此应当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应当定位于谋求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非股东利益的多赢,将公司社会责任负担控制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范围之内。
第二,实体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与程序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