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2民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评价自然人破产时按照破产清算分配比例确定免责期限长短的实际意义。
【答案】就自然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范围构成,各国破产法中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
(1)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
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
②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确定,便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比例的及早确定,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符合程序迅捷的目标。
③能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
④有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⑤债务人可以利用破产宣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商谈条件,促成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⑥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标和旨趣。
(2)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应划归破产财产。
膨胀主义的立法理由在于:
①能够增加破产财团的财产,从而增加破产债权的受偿金额。
②可以防止债务人第二次破产。
总体说来,两种立法例之间互有利弊,多数国家在推行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多是先采用膨胀主义体例,继而转为固定主义立法体例。膨胀主义容易使己开始的破产程序耗费时日,同时也会消极地影响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态度,债务人因为膨胀主义不能使其及早得到获取自由财产的益处而拖延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米来立法适用于自然人时,如采用按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债权人实际获得分配的比例,来确定免责期限的做法,相当程度卜会淡化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的划分意义。
2. 试述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赔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赔付保险金。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人补偿或支付的保险金分两部分:
①对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的补偿,包括诉讼费用等;
②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或者约定事项出现时的给付。
《保险法》对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日期作了具体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该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保守秘密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法中的除外责任,既包括法定情形,也包括约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仟。在此J 清形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并且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但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人己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④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该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⑤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简述保险利益的意义。
【答案】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4.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公法属性?
【答案】公司法从本质上来看属于私法,但是己经出现了公法的属性。对公司法的公法属性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法是组织法
组织法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虽既规范主体,也规范主体的活动,但就其性质与成分论,则以规范主体为主,故公司法实为组织法或团体法。公司法作为组织法,这使得公司法与国家组织法有类似的性质,只是其规范的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与国家组织法上的公法人不同。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应归类于私法。但是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 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公共利益被提升到优先之地位,以及公司法中关于强行之规定、严格之规制等,无不证明私法和私权的内容己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仍应归类于私法。但是,由于国家对经济组织及其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多,今天的公司法己不再是18-19世纪的公司法,它已逐渐被公法化,是最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
(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核心是通过公司法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公司法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公司案件的法律准绳,更是公司规范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评价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效力,而不能另立标准。由此可见,公司法既规范和制约公司自身的活动,还制约着国家机关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
5. 简述公司股东的权利。
【答案】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