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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电力大学社会科学学院912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由与秩序

【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 法的清理

【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3. 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 经济法中的停止供应原材料、停产整顿、停止贷款; 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 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弹勃、罢兔等。

4.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

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5. 立法的民主原则

【答案】立法民主原则,其涵义和内容应包括三个要素:①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③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简答题

6. 如何区别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

【答案】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许多人所说的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所说的法的形式就是法的渊源,究竟是使用法的形式还是法的渊源,几乎完全由人们依据自己的习好而自便。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不容混淆,它们本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一个界分。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它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和可能的法。法的渊源有一定的必然性意味,但更主要的是个未然的和可能的概念。法的形式所表明的则是己然的和现实的概念。它是提取和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成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种未然的和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的和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产品,有鲜明的实在性。

(2)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法的渊源是多样化的,有来自不同资源、不同进路和不同动因的法的渊源。它们之间有复杂的关联,也都各具独立性,是多元化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之中的。法的渊源的多元化,要求法律人经常检点自己是否具有较为宽广的视域,能否驾驭法的渊源体系的全局,能否在实际运作和理论研究中全面发掘各种法的渊源的功用。法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但却不是多元的。一国法的形式通常总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分,它们的种类在各国也不尽相同。但多样化的法的形式,特别是在公法如宪政制度所涉及的法的形式方面,在绝大多数国家,却被一条统一的主线贯串在一起,这条主线就是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

7.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答案】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

责。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特点有:

(5)自治法规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8)国际条约与协定

此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8. 试比较一下在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应当坚持哪些法律评价的基本原则?

【答案】(1)我国法律标准评价发生的变化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法律评价标准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价值确认标准的变化

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中确定了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前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