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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815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2.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3.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4.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二、简答题

5. 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案】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

(1)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问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年12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巧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己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2)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

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

(3)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

(4)复活封建刑罚。

颁布《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以被废除的封建时代的身体刑、答刑和发遣来代替现行的一些刑罚,这是逆历史潮流,是立法的巨大倒退。

6.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1)洋务派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2)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②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三、论述题

7. 试述秦律中有关经济方面法规的基本内容,并加以评析。

【答案】秦代调节经济生活的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就云梦秦简来看,它们主要集中于《田律》、《仓律》、《厩苑律》等法律文献中。这些法律规范表明,秦代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业生产、畜牧业和手工业管理、财政货币、商业贸易及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均以确定各专职官吏职责的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农牧业管理与资源保护

①秦代在中央和地方设置了“大田”、“都田音夫”、“田音夫”等各级专司农事之职的官吏,并要求各专职官吏及时掌握农时,关注农业生产,以保证国家正常的农业收益。

为保障农业生产,秦律还对农业劳动力的分配、劳动时间的安排以及农作物种子的选择、供应、播种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秦简《仓律》则详细规定了各种农作物种子的每亩用量及保管要求。

②秦代对畜牧业同样十分重视,专设有厩音夫和牛长等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和管理,而法律对于畜牧业的管理也作了详细规定。如秦简《田律》不仅规定了农民应向国家交纳粮草和饲料,而且对驾车牛马的饲料发放领取程序和时间等都有明确要求。

③秦代已注意到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农田水利、山林、河鱼等自然资源。

秦简的((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树木,只有因人死亡需伐木制棺才不受季节限制等。

(2)手工业管理

秦代设置了官音夫、工师、工室r}、曹长等官职负责官府手工业作坊的管理事宜。

①秦简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和《效律》等法律对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的调配、劳动量的计算等方面都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②关于产品规格,对于产品质量,秦律也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

③对于劳动定额和工作量的核算,秦律也有一套较为具体的制度来加以规范。从秦简《工人程》和《工律》来看,其相关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根据季节、年龄、体力、性别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二是重视技术,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区别对待。

(3)商业贸易

①秦代虽然重农抑商,但也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商业贸易。从秦简来看,秦代已有专门调整商业市场的法律规范,《关市律》即是其中一例。现存史料表明,秦律对商业贸易的调节包括两方面:一是禁止和打击非法商业和非法经营,二是保护和规范合法商业。

②秦律也注意保护和规范合法的商业贸易。秦简《法律答问》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若窃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