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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815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2.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3.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二、简答题

5. 简述清代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单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答案】对于蒙古、藏、回、苗等少数民族暨边疆地区,清王朝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成功的民族政策和法制。

(1)蒙古族

蒙古族是北方及西北最强大的少数民族,是清王朝的统治盟友。清朝统治者历来均把与蒙古结盟作为自己统治的基础。早在皇太极时期,就曾向内外蒙古宣布《盛京定例》。

嘉庆十六年(1811年)主管蒙古等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奏请续修,改称《理藩院则例》,当时又称“蒙古律”、“蒙古例”。这是关于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的一般法,规定了蒙地的盟、旗制度以及设官袭爵、职守、边防、法制、朝勤等等制度。

(2)西藏地区

对于西藏地区,雍正初年即派有驻藏大臣协助统治; 乾隆初年确立了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颁布了《钦定西藏章程》,不久又修订为《西藏通制》。

《西藏通制》规定“西藏设驻扎大臣二人,办理前后藏一切事务”,其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 西藏对外事务由驻藏大臣负责; 设立金瓶掣签制度决定达赖和班禅灵童转世继位,由驻藏大臣亲自主持仪式,并奏请皇帝批准。此外还有关于西藏的((禁约十二事》。

(3)青海地区

青海地区在清代为蒙古族、藏族聚居地区,雍正初设置西宁办事大臣。后“从蒙古例内摘选番民易犯条款”,编成《番例》,又称《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该例完全脱胎于《蒙古例》,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

(4)新疆地区

新疆在光绪以前称为回疆,因为该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人民信奉伊斯兰教。乾隆时设伊犁将军为回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嘉庆年间制定了《回疆则例》作为管理回疆地区的特别法规。

(5)西南地区

对于西南地区的苗、瑶、彝、藏、侗等少数民族,清朝主要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逐渐废除土司、改派流官即国家统一体制的官吏治理。因清朝习惯于将以贵州为中心的少数民族地区称为“苗疆”,故在《大清律例》中增列了关于苗疆地区的十余条“苗例”。

为推行“改土归流”,雍正初年还在苗疆地区颁行了《保甲条例》。乾隆年间还对苗地颁布了《苗疆事宜》、《苗汉杂居章程》、《苗疆善后事宜》、《苗犯处分例》等特别法令。

(6)台湾地区

对于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理问题,清朝也订有特别法规。如乾隆二年(1737年)颁布《台湾善后事宜》,禁止汉民侵占或购买“番地”。乾隆十一年(1746年)颁布的《占地民番事宜》又重申此禁。此外,《大清律》中有多条关于台湾地区番蛮犯罪案件的特殊“条例”。

6.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背景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此法分两编,总则编分12章,99条,分则编分35章,258条,共计35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2)主要内容包括:①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新刑法分则第一章首先规定“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一切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政治集团,尤其是工农群众的革命行为都要被判刑坐牢直至杀头。

②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妨害国交罪”规定:“私与外国战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友邦元首犯故意杀人罪者,处死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新《刑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指的是对外国元首的“故意伤害”以及“伤害”等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外妥协,所以,即使是反帝爱国的思想,也成了新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整个统治秩序,是这部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刑法分则对危害私人财产权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有12章,占分则全部35章的三分之一以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这些有关经济“犯罪”中列举的被“侵犯”的客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是指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然后才是一般人民群众的财产。

④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继承封建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维护家庭的等级尊卑关系,巩固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统治; 其二,保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新刑法甚至对强奸妇女和幼女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⑤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彻底消灭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新刑法中仿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列有“保安处分”专章,详细规定保安处分的适用。在“保安处分”的适用上,只要国民党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之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就可以将他送进劳动场、集中营,对他们进行肉体的、精神的摧残。

⑥“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该《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个原则本来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同封建司法专横制度作斗争时提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国民党刑法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只是为了显示“宽大”、“调和”,实际上是法外有法,刑外有刑。

三、论述题

7. 试论先秦诸家共同点。

【答案】先秦诸家学派虽然代表各自不同的阶级、阶层,又与各自的地域文化传统密切相联,他们的主张时常表现出对立的不妥协的色彩,但他们又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