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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617法学理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

(1)律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鞍改“法”为“律”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

(2)令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从而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夕、“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卞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了明确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5)法律文告“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6)程、课、廷行事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秦代还有“程’夕、“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秦简载有《工人程》三条,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由其内容分析,“程”与“式”一样含有“标准”之意。秦简中还载有《牛羊课》一条,其内容乃是关于牛羊蓄养的法律。此外,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2.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立法活动。

【答案】元朝的立法活动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1)蒙古帝国时期。即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政权到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前,这是元代立法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条画五章》; 元太宗

窝阔台时期的《条令》以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的《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

这一时期的法令整体来讲系统化程度比较低。“大札撒”是习惯的初步编纂; 《条画五章》和《条令》从内容上具有了政权法令的性质,不再是简单的习惯法编纂,有了系统的规范内容和处罚规定,其发布程序也还没有非常典型地体现出皇权至上的性质,只是一种军事性命令的发布; 到《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政权己经有了相当的封建化。元世祖开始弃用金代的制度,系统制定元朝法律,其制定和颁布程序中皇权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在规范内容上也开始尝试对政制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最后到《至元新格》已经初具封建法律的各种特征。

(2)元政权前中期。即元朝建立统一中原政权之后,系统开始本朝法律制度创建的时期。这一时期是元代立法的主要时期,立法活动比较频繁、立法成果对该朝影响也较大。主要到元英宗时期为止。

①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风宪宏纲》和((大元通制》。此外,虽然《元典章》不是统一由朝廷制定、颁布的法典,但是其经过中书省的审查批准之后施行于全国,所以实际上也可以算是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果。

②这一时期,元代立法活动比较突出地体现出系统封建化和汉化的过程,并集中体现为元英宗时期的《大元通制》,其在体例上仿照唐宋,为二十篇,在制度上规定了五服、十恶和封建五等刑罚制度。这一时期是元朝最重要的立法时期。

(3)元朝后期,即元英宗之后到元顺帝。这一时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元政权的统治发生危机,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只有元顺帝时期有一次系统编纂法典的活动,即《至正条格》的编纂活动。但是由于不具备法典实施的社会环境,虽然予以颁布,但始终也没有真正施行。

3. 简述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划分标准与实质。

【答案】秦律一方面运用奖惩手段利诱和强迫人们“告奸”,另一方面又对告诉设定了种种限制。秦律首先是限制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

(1)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①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晃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晃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②从这两条解释来看,“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2)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4.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

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②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a.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第二,《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b. 设立“诸议局”和“资政院”

第一,“诸议局”是清末“预各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08年7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诸议局章程》及《诸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诸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

第二,“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R 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3)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

①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土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天下传檄而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首先是由于革命派的长期斗争,造成了革命胜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