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856私法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问答题
1. 举例说明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与内容。
【答案】(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①产生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从中可以产生出各种具体人格权。如自由权就是从一般人格权中随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的。
②解释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特定性,其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需要借助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加以解释,将某些人格利益通过解释纳入到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例如上网信息的保护就是通过一般人格权的解释进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的。
③补充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特定性,彼此之间衔接可能有漏洞。当某些人格利益遭到侵害,用现行法律承认的具体人格权保护不甚妥帖,同时还未达到创设新的具体人格权的程度,此时就可以发挥一般人格权作为一般条款的作用,拾遗补缺。
(3)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①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如两个自然人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贫富、受教育程度彼此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彼此没有依附关系。
②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彼此相互独立,包括意思独立、财产独立以及责任独立。例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人意思的干涉。
③人格自由。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
④人格尊严。指民事主体应被当做完整的民事主体来看待。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要求其他人尊重自己想法即是对人格尊严的要求。
2.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1)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
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而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则适用过错推定,即法律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
②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
③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担一定的义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则构成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④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都是基于对物权的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恢复不当的利益变动。但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债,属于物的债法保护,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二者的具体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行使
a. 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b. 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c.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②行使
a. 权利人只能请求现在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b. 必须是针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向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c. 请求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4.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答案】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的依据,也是表明代理人是否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的资格。其性质为独立的一种法律资格。
(1)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①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
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小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②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a.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
b. 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c.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①自己代理之限制
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己代理之场合,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②双方代理之限制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一个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因此,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③恶意串通代理之禁止
所谓恶意串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看,这种行为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代理行为的准则看,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二、论述题
5. 许霆案曾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超额取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运用民法理论对此予以分析。
【答案】有观点认为许霆用银行卡超额取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实际上是对不当得利的误读和滥用,具体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的概述和构成条件
①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a. 一方受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b. 他方受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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