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农业大学619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答案】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3. 事实行为
【答案】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包含当事人的意思,但其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 强制缔约
【答案】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方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这就使得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缔约义务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可理解为默示承诺。关于缔约的内容,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确定; 无此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缔约义务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缔约,致对方以损害
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 债
【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6.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7.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
【答案】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8. 混同
【答案】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二、简答题
9. 简述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
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卞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的明确规定。
(2)责任竞合的特征
①责任竞合是由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无义务即无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如果义务人正确履行其义务,也就不会产生责任后果,更不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只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存在并由此导致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才成为责任竞合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而不是一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为此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②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其实,该行为既有违约行为的性质,又具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有多个。这时法律就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在实践中,一种行为符合数种责任构成要件,既可能是因为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也可能是因法律本身的交叉引起的,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该现象与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而造成不同损害的情况有根本性区别。
③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合同法上的义务和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是从不同角度对基于同一权利而形成的义务的表述,而不是由义务人承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上的多重义务,由此所产生的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因为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责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允许责任并存,就会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增加其负担,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如果允许数种责任相互吸收,则行为人不论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都会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这就会推出数种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是相通的结论,这显然会使不同责任的划分失去意义。
10.辨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违约责任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②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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