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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经贸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2.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3. 间接强制

【答案】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对于相对人应履行而又不能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只能采取间接强制。而对于相对人应履行但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则既可采取间接强制,又可采取直接强制。

4. 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的规定属于行政听证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理。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5.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6.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7. 行政救济关系

【答案】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救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8. 政策性行政补偿

【答案】政策性行政补偿指国家对因其实行公用征收、征用或其他政策所造成的特定损失而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政策性补偿是执行国家事先己决定给予补偿的国家政策的必然结果,补偿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

(1)受理行为

行政主体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不予立案,行政相对人一般都可提起行政诉讼。

(2)通告行为

如果通告只是将事前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没有形成任何权利义务,对通告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告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而且没有其他可诉行为存在,可以对该通告提起行政诉讼。

(3)确认行为

行政主体对行为性质及事实的确认属于确认行为。对于确认行为,一般属可诉性行为。对交通事故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4)证明行为

证明行为虽然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是一种观念上的表示。证明行为包括公证行为和一般证明行为。如果公证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可诉的。

10.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诉的提出不同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提出反诉,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2)举证责任的负担不同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时,以行政机关举证并由各方质证为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审查民事争议的证据时,由争议双方质证。

(3)调解的适用不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案外和解。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审查。

11.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答案】(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以消极不作为的力一式表现出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

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且具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发生。

②在程序上表现为消极的有所不为,即没有履行该作为的法定义务。既有程序上的特点一一消极地不作出或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也有实体上的特征一一不履行作为的法定义务。

并且,行政不作为中的“不为”或“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为”或履行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为”或“履行”,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其不能“为”或“履行”,且是逾期没有“为”或“履行”,如果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应视为行政主体还没有作为,如果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