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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辨析题

1. 国外立法上的停业登记相当于我国企业登记中的注销登记。

【答案】错误。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取销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撤销其注册号。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收缴公章,撤销注册号,企业法人就失去法人资格。

停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管理制度。

一者的主要区别是:停业登记是暂时性的,满足法定要求,法人资格可以恢复; 而注销登记一旦发生,企业就失去法人资格。企业停业后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进行注销登记,但注销登记的发生原因并不仅限于停业登记。

2.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扣理赔责任。

【答案】错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按交强险予以赔付。醉酒驾驶肇事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规定的一种特殊免责。对于醉酒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致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后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论述题

3. 论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原则是体现在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准则,是对市场监管立法、司法、

执法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市场监管法有以下原则:

(1)公正监管原则

公正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中的基本要求,适用十市场的各方当事人。公正监管原则要求: ①市场公开,包括入市条件公开、程序公开; 市场活动公开; 经营者信息公开、管理者办事公开。

②环境公平。

③管理公正,监管者对市场活动主体一视同仁,同样保护、同样制约。

(2)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法宗旨的要求,即市场监管应该促进市场主体的稳健性和市场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证市场体系的运行安全,防范市场风险。

(3)有效监管原则

有效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经济性、合理化的体现。市场监管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效地发挥作用,须做到:

①监管合法,即监管符合法律规范,监管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权力的行使均有依据,监管的对象、范围、程序、方式均应合法,监管者不越权、不询私枉法;

②监管适度,就是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监管的力度、时机和广度,要努力以最小监管代价,获得最大的监管效果。

(4)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是由市场监管的特性及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政府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低估,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也不可或缺,各监管主体必须协调配合,单纯强调任何一类监管主体的作用都有失偏颇。

4.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评述。

【答案】(1)公司经营范围的概念

公司经营范围,又称公司目的条款,是指公司经营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对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或批准。

(2)对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理解

①《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即公司的目的,应由公司的设立人自主决定其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指定或者确定,应由公司自主确定。

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旦确定,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公司在设立时须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存续期间若变更经营范围仍须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现代法治精神,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当事人自由意志为之,但

是国家也会要求对这个自由进行监督,监督的手段就是登记管理。无论是设立时的登记还是变更时的登记,国家通过这一过程对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使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③《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各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若有“须经批准的项目’夕,在登记之前,尚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

①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超出营业执照上指定的经营项口、商品品种和商品类别从事经营活动;

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超出营业执照上核定的营业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③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营业执照指定的供应对象从事经营活动;

④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核发营业执照上指定的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而企业仍按照调整前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十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根据现行司法实践,该类合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合同有效处理,采取民事关系有效、行政关系应受处罚、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民事合同有效性的做法。

(4)综上,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①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专营专卖规定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5)我国法律认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效力的依据

依照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效力主要有两个标准,即公司实施的超越经营范围行为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和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标准。

①以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判断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时,公司越权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就意味着违反了强行法规定,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②公司越权行为如果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则适用第三人主观状态标准。以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标准判断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时,应当把握两个方面:

a. 在相对人为善意时,公司机关(包括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