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缘坐制度变化。

【答案】缘坐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受到儒家精神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缘坐范围的缩小趋势、缘坐刑的变化以及对妇女缘坐适用的变化。

(1)受到儒家主张“德治”和“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存汉化的过程中,由初期的“门房之诛”,渐渐缩小到三代直系血亲以内。

(2)缘坐刑由最初“夷三族”,即全部适用死刑的族刑,演变为本人处以死刑,而家属则区分对待。从曹魏《新律》开始,妇女从坐只从一家,即在室之女从父母,出适之女从夫家; 从《梁律》的规定开始,女子缘坐一般不再适用死刑,只是籍没为奴碑; 在北魏时期,十四岁以下的男子也不再适用死刑,而处以宫刑。

(3)妇女缘坐范围根据是否出嫁为标准确定。西晋开始,妇女出嫁前从本家,出嫁之后只坐夫家,本家的缘坐不再及于出嫁妇女; 这是符合儒家所说的妇女“三从四德”的精神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

2. 简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渊源及在秦朝的发展。

【答案】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御史源于周时的史官,是为天子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掌赞书而援法令”,进而负有某种非专任和经常的监察责任,并渐渐形成机构和一套制度,到汉代发展成古代中国特有的监察制度。从渊源关系上讲,秦代可以说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发端。原秦国时已有御史之职,行使监察职能发端于战国末期。

(1)据《史记》记载,统一六国后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该府长官,掌监察,其位略次于)}相。有权监视百官,并随时向皇帝享奏、进谏,参与机要。下设御史中)}二人,负责执掌图籍兼纠察,并受命巡视政事和司法审判。时人谓:秦始皇“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专事告密的御史大夫当然最为皇帝宠信。

(2)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在全国的建立,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皇帝对百官的全面控制,给御史大夫以三公之位,加重其职权,对全国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考察,并向地方派出监御史,对地方实行监察。秦代监察制度虽属初创,尚不完善,但为汉代以后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3)有秦一代,从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建立,到二世三年(公元前206年)败亡,共历15年。在这短短的15年里,统治者任法专刑,以为天下统一,可以“意得欲从”而“臣畜天下”了,始皇末年(公元前209年)更是“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加之征伐摇役,赋敛无度,使百姓发出“阿房、阿房,亡始皇”的怨怒之声。《史记·秦始皇本纪》讲,及至二世,“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致使“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终于

导致《汉书·刑法志》所说的“天下愁怨,溃而叛之”。在陈胜、吴广的反叛带动下,秦朝迅速灭亡了。

3. 简述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划分标准与实质。

【答案】秦律一方面运用奖惩手段利诱和强迫人们“告奸”,另一方面又对告诉设定了种种限制。秦律首先是限制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

(1)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①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晃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晃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②从这两条解释来看,“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2)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4. 简述唐律的基本精神。

【答案】唐律作为全面维护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主要工具和有力武器,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但究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①维护皇权

a. 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

b. 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

c. 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唐律首篇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极其周密的一整套制度,其特点是: a. 凡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一般皆可通过其中某种办法减免刑罚,且不致因此影响其政治前途。

b. 贵族官僚除本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免外,还可以荫庇其一定范围的亲属,使他们在犯罪时也享受减免刑罚的待遇。

c. 官爵越高,享受的特权越多,本人所受处分越轻,能够荫庇的亲属范围越广。

③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

a. 严格区分良、贱。

b. 为了显示社会等级的不同,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

c. 专门规定了一些贱民侵害良人的罪名。

d. 若良贱之间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他们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e. 在诉讼上,良贱之间也有严格区别,除谋叛以上罪,部曲、奴裨不得告发主人及主人的亲

属,否则处以重刑。反之,主人告发部曲、奴裨,即使诬告,也不构成犯罪。

(2)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①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

a. 确保尊长的教令权,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

b. 确保尊长在家族中的财产权。

c. 确保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②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a. 在结婚方面:第一,为了男方家族的延续和兴旺,唐律允许男子纳妾,以承祀宗族血脉,但必须严格区别嫡庶,以避免引起家族内财产继承纷争。第二,唐朝的结婚仍以“六礼”为必经程序,尤其强调婚约和聘财; 同时,要求由父母尊长主婚,并须达到法定婚龄,以此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并禁止“同姓为婚”

b. 在离婚方面,唐律规定的方式有三种:第一,允许“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 第二,“七出”是唐律继承西周的“七去”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 第三,“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

(3)维护小农经济

①唐王朝以令的形式从正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②唐王朝又以国家基本法典一一律的形式从反面规定违反国家土地赋役制度应受到的刑罚制裁。

(4)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①唐律要求官吏忠于职守,严惩读职、失职的行为。

②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③唐律还要求官吏烙守礼法,严惩悖礼、违制、欺诈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论述题

5. 试述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答案】(1)“刑”字的演变及含义

以“刑”而论,上古时有两种写法:即“荆”与“井”。《说文解字》刀部说:“俐,到也”,即单纯的杀戮。《说文解字》井部解释:“荆,罚罪也”,即带有惩罚犯罪的含义。诸如“到”一类的杀戮,在原始社会后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舜典》说虞舜时代有“刑”的出现,是可信的。至于带有“罚罪”性质的“荆”,早然是奴隶制国家为区别原始时代的“刑”而另行别设的。后人将二者通用了,当初确有质的差别。

(2)“法”字的演变及含义

“法”在古代有两种写法:即“金”与“渡”,前者先于后者出现。《尔雅·释话》说:“法”,首先是“常也”。皋陶“制法”,是制定常行的处罚习惯。+禧”按《说文解字》解释,带有“平之如水”与明断罪与非罪的含义。这是奴隶制国家产生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后创的。西周康王时的《大盂鼎铭》有“a 保先王”的铭文。许慎《说文解字》说:“淫,刑也,平之如水,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