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法2000年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北京大学
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经济法学
一、试比较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社会基础方面的差异。(北大2000研)
答:经济法是调整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民商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二者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均有较大差异。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经济基础的差异
民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和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自由竞争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生产和交易活动比较简单,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是特别悬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价格和供求杠杆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于是,亚当·斯密提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明智地指明经济前进的方向,市场是道德的,政府是邪恶的,管理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他认为,人天生是经济人,个人本性是为自己利害打算的,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政治家”或“立法家”在某种程度上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这种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是无用的或有害的。在这种理论指导下,民商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得到极大弘扬,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
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集中,产生了垄断财团。它们大量吞并、挤跨中小企业,独占或操纵市场,恶化了竞争环境并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标榜的一系列原则都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这暴露出了,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局限性,也提出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弥补甚至替代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成为那个时代的主旋律和最强音,从而导致了经济领域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认为过去盛行的自由放任学说的理论基础不够充分。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开明的私利是不符合实际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未必相互一致,个人未必贤于、优于政府,政府干预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他坚决主张扩大政府职能,通过政府对消费倾向和投资的干预来摆脱危机走向繁荣。随后,供给学派纠正了亚当·斯密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凯恩斯的极端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弊端,一方面指出了国家过多干预经济的局限性,强调了市场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指出不能忽视国家在经济调节中的积极作用。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因此,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简单的说就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集中,其理论基础是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理论。
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完全不同。民法的所有规则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而经济法的规则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人设计的理想状态运行。因而可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自然法”,而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制定法”。这正是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内容具有很大的相同性及稳定性而经济法却因国家不同及历史时期不同具有很大差异性的原因。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社会基础方面的差异
民商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而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经济国家。
“市民社会”一词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的基本涵义是:它是由有权、有份参与形成社会共同意志的社会成员所组成,排除无权、无力参与的人如奴隶、妇女和穷苦平民等的一种平等、民主的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