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元老院在罗马帝国前期政治生活中的功能与地位是由奥古斯都和提贝里乌斯共同发展起来的。之后的一个半多的世纪中,元老院一直在选举、行省治理、司法、立法和外交上行使着一定的功能,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也不曾有根本的改变。那么,元老院是如何行使着赋予它的诸种政治功能?行使的程度如何?长期以来,史学界均未做过具体的论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这几方面的逐一论述来指明它行使其有限的权力的原因以及它在帝国前期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1、元老院的选举职能是在奥古斯都的建议下,由提贝里乌斯在公元14年给予的。奥古斯都和提贝里乌斯的初衷是要恢复共和国时期的那种自由的、有序的选举。然而,这一转变的后果却是他们不曾料到的。首先是元首在选举中首次获得一个合法的地位,这样元老们的自由选择明显地受制于元首的推荐以及对候选人名单的控制;其次是由于参与选举的候选人和支持者数量的减少,候选人很容易和他们的支持者结盟,以此来保证一个人在这一时期担任此职,而他的盟友则在下一时期担任此职。尽管如此,回复到原来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因而元首的权力使得早期帝国的做法不久便成为一种理论。 2、管理行省是元老院在帝国时期的一项主要的政治功能。帝国时期,行省被划为二部分,即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一般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元首和元老院各自负责其行省的治理,元首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干预元老院行省的管理。然而,当我们对元首、元老院、元首行省以及元老院行省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具体的探讨后,我们便发现,帝国时期的行省治理并不在这两种独立的政治体系和两个负责机构。元老院和元首都能做出影响所有行省的规定,有时他们则共同行动,而元首自然在其中占有优势。元首能直接辖治这两类行省,或者处理它们之中的社会团体。尽管元老院不能处理作为一个整体的元首行省,但是它却能处理这些行省中的个别地方。 3、元老院的司法功能是在帝国时新获取的。尽管在理论上要求元老法庭审理案件时依法断案,但是由于元老院是一个制定法律的机构,因此它"有权加重或减轻法律的严厉性。"为了满足元首的愿望或者偏袒自己的成员,元老院均加重或减轻被告应受的处罚。元首也基于一种公正的意图,常常以普通人的身份出现在元老法庭,他们的干预也取消了琐碎的和存心报复的指控。尽管如此,元老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仍然很难做出独立地断绝,它对案件的判决无不取决于皇帝的意愿。 4、元老院的立法权力也是在帝国时期取得的。主要是指元老院决议(senates consulted)具备了法律的力量。元老院决议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然而元首也可用各种各样的方法立法。尽管直到三世纪,元老院的决议一直都被视为法律,而元老院也发展为一个积极的立法团体,但是许多元老院决议都是由皇帝本人提议的,而别的元老院的决议的通过也需要得到皇帝的默许。而皇帝的命令(oration)到哈得良统治时期也取代了元老院决议具备了法律的力量。 5、元老院在外交上的功能主要是就它接待个地区的使团而言。元首们为了表示出同元老院共同治理国家,便鼓励使团去朝见元老院。但由于元首能对使团所带来的事务做出更迅速、更具有决定性的答复,因而各使团都愿意直接拜见皇帝。元首在亲自处理外交事务时,也力求同元老院共同行动。尽管如此,元老院不管是单独地处理外交事务,还是同皇帝共同行动时,却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皇帝的解决方法。尤其是到二十世纪中叶,许多以前由元老院独自给予各地区、各行省的权利和特权都由皇帝一人承担起来。因此,到二世纪中叶,元老院在外交上的作用便丧失殆尽。此后再也没有使团要求他的接见,他的外交功能完全由皇帝一人取代。 因此,元老院在行使赋予它的诸种政治功能时,无不受到元首的合法干预,所以说它行使着有限的政治权利。那么元老院何以能行使着这些有限的权利呢?一是元老院成分的变化;另一个原因则是元老院在罗马国家宗教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这样使得非常残暴的君主也不敢废除它。因而元老院依然在理论上作为超越了任何统治者的主要国家机构。在行使赋予它的各种政治权利时,尽管元首会经常影响或干预元老院的工作,这种干预有时是压倒一切的,但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一时期,元首的权利并未完全将元老院淹没,元老院一直在立法、宗法、外交和司法上行使着其有限的权力。而元首从一开始就把共和国时掌握在元老院手中的军事权和财政权攫为己有,这样使得它无力对抗新的统治,因此元首和元老院也不可能在帝国的政治生活中平分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