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711专业综合一考研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学者西哀耶士对宪法制定权是如何定义的?

【答案】(1)制宪权概念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标志着宪法制定行为的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度。

(2)制宪权理论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但最甲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 》一书中提出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他指出:“在所有自山国家申一一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3)西哀耶士在解释制宪权的特点时,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他的宪法现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判断由宪法引起的争端,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

2. 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答案】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卜,尤其是在宪法卜的表现。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h}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但这并不阻碍立宪者在尊重社会运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并按照这一价值对社会政治关系进行调整。正是这些价值标准,促使宪法关系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避免运动方式上的简单重复。这也是宪法关系和宪政秩序的生命力之所在。

3. 你认为我国的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度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我国的宪政建设应当先培育宪法文化,还是先完善宪法制度?

【答案】(1)我国的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度之间的关系

①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宪法是静止的,宪政是运动着的宪法,宪政国家必然有宪法,但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宪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制度,实现宪政国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宪法文化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宪法规范运行过程的认识,还包括对实现宪政的条件和准备过程的认识以及对宪政国家的评价。因此评价一国宪法文化的建设程度,不能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为标准,而应当立足于宪政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成就。

②宪法文化对宪政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会产生影响

一国的宪政文化的水平会影响宪法的实施和完善。当一个国家宪法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必然不利于一国的宪政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反之,当一国宪法文化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则会对宪政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2)我国宪政建设的选择

从宪法文化与宪政制度的关系上可知,在宪法文化和宪政制度的优先性问题上二者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应当是同步进行小分先后的。我们在积极进行宪法制度建构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宪法文化的培养。宪政制度本身就是宪法文化的一部分,因而,二者同步进行更具有科学性,能够使二者相互促进,以取得更好的发展。

4. 简述国家机构具有哪些特殊性?

【答案】(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特定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在某此文化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证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使命而建立的国家组织。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有的虽然本身不是暴力机关,但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意志的实现。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

②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下组成的。

就整个国家而言,由这些不同职权、不同活动方式的国家机关组成一个国家的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家机构体系。

(4)国家机构的法定性。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增加、减少具有法定性: ①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沉下,才能成立国家机关;

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③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近现代国家通常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国家权力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所行使,这些人通常是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

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也通过某些途径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但通常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

(6)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国家机构与阶级、国家等社会现象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不存在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基于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需要而设立的。

5.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应该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答案】(1)基本权利的性质

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表征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因此,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宪法内容的核心和主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剥夺基本权利也必须不违背宪法,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①对基本权利的剥夺有法定的目的。根据法治的原则,剥夺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剥夺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剥夺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剥夺基本权利必须有法定的机关实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只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进行,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理。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内涵也不尽相同。一般情沉下,这一项权力小可以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来行使,行政法规等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限制基本权利通常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

③剥夺基本权利需严格遵循具体程序。有权机关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义务,如表明身份、说明理山、告知救济渠道等较低程度的程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