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708法学综合二之宪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2.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3.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4. 特设机关解释制
【答案】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它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专门性。它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二是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往往是地位较高的法官或政治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具有崇高地位。三是解释方式的多样性。有的采取寓解释于审查之中的形式,有的采取对某一宪法问题进行专门解释的形式等等。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6.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
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 单一制和复合制
【答案】(1)单一制是指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即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和单一制相对。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3)单一制与复合制区别如下:
①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山中央政府设立的;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或邦联政府而存在。
②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③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
8.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案】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的分歧。
(1)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其理由有:
①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是绝对的,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而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
②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不应有高低之别。即不能是有的可以修改,而有的不允许修改。
③在事实上,宪法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得修改,也没有标准可以遵循。
(2)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①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宪法条文应以根本精神为基础,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而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②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而制宪权是居于宪法之外的、用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而修宪权是制宪权派生的,如果修宪权要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即人民主权),那么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③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希望的表示,而且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律上的界限。
(3)这两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①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之初即逆历史潮流而动,或者受错误思想的指导而歪曲地反映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宪法修改的严格限制,只能促使宪法同社会的脱节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宪法危机。
②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对宪法修改进行某邺限制又是可行的。
因此,在宪法修改应否限制问题上,不应绝对化。
10.试论述我国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有何进步之处。
【答案】2010年对选举法的22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进步之处在于更大意义上体现了平等,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选举,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就在总体上取消了原来的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的状况。
(2)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之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要求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公开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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