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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38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产业法

【答案】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前者规定国家整体上或某类产业的基本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与重点及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措施。后者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其正确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法是产业实体法与产业程序法的统一与结合。

2. 反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

3. 税法主体

【答案】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纳税主体又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4. 社会中间层主体

【答案】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它在某些方面承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定职能,具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的特征。

5. 商品房预售

【答案】商品房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口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己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预售登记许可制度是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要手段。

6. 中央银行

【答案】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二、简述题

7.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1)审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①设立保险公司,由申请人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可以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应当进行开业验收;

③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保监会依法核定,保险机构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兼营法律规定以外的业务;

④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持有公司5%以上出资额或者股份的股东保险公司,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⑤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撤销后,进入清算程序。

(2)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报备案。

(5)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资金运用状况的披露与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上述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整顿和接管

保险公司如违反有关提取或结转准备金、再保险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7)保险监督检查措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8)对保险公司的撤销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予以清算。

8. 《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案】我国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构建了五项重要的制度,即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资金制度。

(1)总量目标制度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

①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述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强制上网制度

实施强制上网制度,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可再生能源是间歇性的能源,电网从安全和技术角度甚至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持一种忧虑和排斥的心态。

(3)分类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4)费用分摊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音仔门制定。

(5)专项资金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②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③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④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⑤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