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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的效力和范围。

【答案】法的效力范围,又叫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因此,它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具体讲,法的效力范围有三种,亦称“三个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①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②法的开始生效:

a.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b. 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c. 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d. 有的国家规定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生效。

e. 法律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③法的终止生效:

a. 明示终止;

b. 默示终止,指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

④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关于溯及力,在当代刑法中采用以下做法:

a. 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b. 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c. 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

d.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阳法。 e.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从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①域内效力

a.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全国有效。国家军委制定的法规对全国的军队有效。

b. 在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c.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有效。涉及全国的,在全国有效。

②域外效力

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①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②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③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

2. 试述权利与权力的推定规则之不同。

【答案】权利和权力的行使主体不同,因而其推定规则也存在差别。

(1)权利的推定规则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2)权力的推定规则

根据法治原则,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原则上应当推定为无权作为或者不作为。

3. 分析司法的原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情况。

【答案】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②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

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具体表现为:

①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迫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公平地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我国,司法权独立行使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其基本内容是: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②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4)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