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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38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审慎监管原则

【答案】审慎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①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②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宏观调控权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和经济调节权。宏观决策的执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力。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对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

4. 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5. 白然资源法

【答案】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由各种资源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

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二、简述题

7. 什么是国家内债法律制度?

【答案】国家内债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债的发行制度、使用制度、偿还制度和管理制度四个部分组成的,规范国债在国内发行的法律制度。包括:

(1)国债发行制度

国债的发行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成熟的国债市场则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发行对象。国债的发行条件是指国债的种类、数额、利率、付息方式等。确定国债的利率所参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

(2)国债使用制度

政府使用国债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国债债权人对国债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国债的转让和抵押等方面。

(3)国债偿还制度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税收、举借新债以及国债投资项目的收益三种形式。

(4)国债管理制度

国债管理是为了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国债的管理贯穿于国债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等各个环节,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8. 简述国家在经济法上的主体地位。

【答案】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经济法主体一般可以认为有国家、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主体三种。其中的国家主体,由于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即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进行调控和规制,而居于重要地位。一般来说,国家的主体地位通过国家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表现出来。

(1)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享有宏观调控权。国家通过对金融、税收和计划等领域方面的调控行为,保障宏观经济的良险运转,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经济法宗旨的实现。

(2)国家是市场规制主体,享有市场规制权。国家通过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进行市场规制行为,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在健康合理的框架内发展。

(3)通常情况下,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和规制,是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但具体国家机关进行调控和规制活动的后果和责任,仍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9.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答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限制竟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①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销售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②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表现不同,实质一样,都是以牟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构成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交易价格对应的利润率远高于平均利润率。

(2)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直接目的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价;

③采用低于成本价的直接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④没有正当理由。

(3)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及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搭售

搭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6)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认定差别待遇,不仅要看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还要看被给予差别待遇的交易相对人的条件是否相同,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且客观上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相应的可能性。

三、论述题

10.如何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答案】市场准入要求法治,我国仍处于由行政性经济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法治精神、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尚有待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