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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22法学理论与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后果

【答案】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则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①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功能手段。②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惩罚功能的手段。

2. 法的历史解释

【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3. 准用性规则

【答案】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即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当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参照、援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如诉讼法中规定:诉讼程序有的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即为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实际上不是确定性规则,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4. 守法

【答案】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①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②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

守法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5.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二、分析题

6.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

【答案】这段话不但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它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可从以下分三点来分析这一原理:

(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又包含两层意思:

①法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形式,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

②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己。”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 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三、简答题

7. 人权和公民权有何区别?

【答案】“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力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

①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而人权中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 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 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米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丁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8. 如何理解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答案】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法治理念观”等,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深化。

(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以人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