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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之国际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2.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3.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4. demarcation

【答案】demarcation 即划界。海洋法中的划界指沿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应依据什么原则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进行划分的问题。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致协议,公约第74条与83条相呼应,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均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

何协议,则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将争端提交调解或者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5.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二、简答题

6.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 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即国际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文件进行审判。

(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 ①国际条约,不论普通或特别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④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则迄今尚未适用过。

7.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其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通常允许各国船舶通过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辅之以无害通过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并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以连接岛最外缘各岛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在群岛水域区,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一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此即“群岛海道通过权”。

(6)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主权及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航行自由、捕角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公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7)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己有,应专门保留永远用于和平目的。《海洋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

三、论述题

8. 论述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答案】(1)国家主权

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国家的独立权,是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指出:主权一词是由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其1577年出版的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首次介绍到政治科学中来的。主权是“国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