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国际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答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通例之证明”即构成国际习惯的两个主要因素,具体包括:
(1)物质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指各国实在的、共同或相近的行为和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
(2)心理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主观因素,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即“法律信念”。
(3)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国际习惯虽然是不成文的,但还是要从各种文件中查找。这些文件是各国之间的外交文件,或者是国际组织决议,或者是各国国内法律等文件。它们是国际习惯的证据。
2. 简述IMF 的特别提款权。
【答案】(1)IMF 和特别提款权概念
IMF 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1969年创立的该组织所有金融和财务活动的计值单位,由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组成,各种货币的比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IMF 的贷款。
(2)特别提款权的一般分配
当会员国长期性全球发展资金需要增加时,为了获得满足,参加国可依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补充现有的储备不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决定相隔周期五年。依据总裁的提案,经执行董事会的同意,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要求得到总投票
权的85%多数票通过。
(3)特别提款权的特征
①特别提款权是参加国(指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
②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基金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
③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④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巧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的计价方法与原则。
(4)特别提款权的用途
特别提款权的用途包括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 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3. 简述条约在国内的实施。
【答案】国家缔结条约,就是要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在其领土内执行条约,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缔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的执行。
(1)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则
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缔约国应遵守条约,并善意履行。1969年条约法公约
第26条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即是依国际法有效成立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善意履行就是诚实和正直地履行,也即履行条约不仅要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要符合条约的精神。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条约在国内实施的范围
原则上,条约应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但是,如果条约有不同规定或当事国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意思,条约可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根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政府根据它们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因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并不一定都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
(3)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途径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己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执行。有些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地位,但也是应该履行的,即直接适用或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如果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实践中大致有四种解决方法:
①国内法优于条约。这种做法极为少见,如阿根廷。
②国内法与条约的地位相等。如果冲突,采取两项原则:一是和谐解释的原则:二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和德国。
③条约优于国内法,如法国。
④条约优于宪法,如荷兰。
4. 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的通知后(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才可受理有关的诉讼。
②公约规定,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放弃,后面一项放弃须分别进行。
③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如果他们屡次不履行义务、从事犯罪行为或进行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活动,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将他们召回,或者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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