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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之《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金融和金融法

【答案】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指货币流通、信贷和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和。金融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媒介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活动本身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两种。金融法的范围和跨度相当大,既有纯粹私法性质者,也有公私法因素融合者,经济法学关注的主要是后者。

2. 正当竞争

【答案】正当竟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3.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4. 融资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力一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二、简述题

5. 简述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

③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寡,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者应分担多少税负。能力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按照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税收公平有两层含义:

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

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与税收行政效率两种:

①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它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

②税收的行政效率,又称税收的制度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

6. 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内容。

【答案】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民事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撤回起诉或撤回上诉时,诉讼即告结束。“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从动态的角度看,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已经撤回的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判决。在二审上诉时上诉人没有上诉的事项,二审法院不能裁判,己经撤回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判。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力一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可分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当事人主动地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积极处分; 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消极处分。处分原则的重点在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肯定和保障。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总是通过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权利的处分就可以通过放弃诉讼请求权来实现,或者通过和解或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实现权利的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