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国际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tb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c.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
a. 航行和飞越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③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regard )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④.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2. 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明知乙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这项行动,甲国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程度不同,但都强调了参与国在行为中的主导和控制地位。主观上,他们都必须是对行为的违法性事先知情; 客观上,他们本身也都承担了有关的国际义务。因此而要承担国家责任。当然,以上的规定并小影响实际从事小法行为的国家按照国际法规定本应负有的责任。
3. 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例。这一规定和一般都将司法判例归于从属地位的观念反映出各国不愿赋予法院,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定法律的功能。
b. 一般地说,国际司法判决虽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是,却有助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证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具有连续性,应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
②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司法判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关于国际法院判例的
说明和论述也适用于国际仲裁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a. 一般来说仲裁庭是依据法律作出仲裁裁决的,而且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确定国际法的适当的辅助方法。各国政府和仲裁庭将仲裁裁决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据。国际法院总是把仲裁庭的连贯一致的实践和法理作为审案的参考。
b. 欧洲法院特别是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经常说明和解释与其管辖的特殊领域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少数案例,但是我们也应将其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参考资料。
4. 简述IMF 的特别提款权。
【答案】(1)IMF 和特别提款权概念
IMF 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1969年创立的该组织所有金融和财务活动的计值单位,由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组成,各种货币的比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IMF 的贷款。
(2)特别提款权的一般分配
当会员国长期性全球发展资金需要增加时,为了获得满足,参加国可依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补充现有的储备不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决定相隔周期五年。依据总裁的提案,经执行董事会的同意,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
(3)特别提款权的特征
①特别提款权是参加国(指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
②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基金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
③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④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巧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的计价方法与原则。
(4)特别提款权的用途
特别提款权的用途包括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