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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农林大学840法学综合(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法律国际化的内在机理及其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

【答案】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是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再发展到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1)法律国际化的内在机理

①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认同与信仰。

尽管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不同民族或国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不一样,但这一进程的价值取向却是相对一致的,即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革命性转变。不同社会中人们对法治的价值内核之理解是有差异的,但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则是相通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无疑反映了法治价值增进的趋势。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法治理想与理性追求。法律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即在于此。

②法律国际化根源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

现代社会处于日新月异的变革过程中,人类的社会活动远远超越了狭隘的民族的、地域的范围,而变得更加相互依存,相互关联。以信息革命为主导的科技革命,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与交往方式,把全球社会联结成为一个信息整体,从而强化了社会发展的全球意识。而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所产生的日益突出的全球性问题以及战争与核恐怖对人类的威胁,这使得国际社会愈益认识到要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解决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种情形的强有力的推动下,法律发展跨越了主权国家的疆域而愈益显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

(2)法律国际化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

①有助于欠发达国家加快实现本国的法治现代化。

由于历史等原因,欠发达国家相比发达国家而言,在法治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法律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为了更好地推动本国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每个欠发达国家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比本国法更优秀的或者能弥补本国法缺陷的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法律的借鉴或移植,有助于这些国家加快实现法治化进程。

②有助于实现全球性的法治现当化进程。

各国之间所进行的法律协调、借鉴和移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消除法律的差异和冲突,

但仍然与全方位、深层次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全方位、深层次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特别是各国共同解决国际性问题,如打击跨国犯罪、解决跨国环境污染,要求各国依照相同的法律协调或者一致行动。法律国际化有助于各国共同制定相应的国际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在整体上促进全球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2. 试论法的本质。

【答案】(1)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④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3.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之所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是因为: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二个层面: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

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杜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力一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

①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②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马克思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有着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为此,就必须把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