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620法学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2.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3.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4.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卜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开」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5.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6.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二、简述题
7. 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答案】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与刑部
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y 、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
(2)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压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三法司”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在京
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4)京兆府
唐初为加强京哉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尹不但主管京袋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8. 简述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在黄老思想指导下,高祖时曾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文帝十三年又诏谕郡县“务省摇役以信民”。景帝时把田租减为三十而税一。这一时期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中心理念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与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德主刑辅”理念应运而生,也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9.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①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模仿德、日、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如《钦定大清商律》主要参考了英、日的公司法和商法。
②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如《钦定大清商律》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中分别有二十八条和三十余条。在《破产律》中,尤其重视对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纳,在诸多方面沿袭了中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