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编救
【答案】编救是自宋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救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救的效力往往高于律。编救是将过去历年散救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宋代编救,不仅有通行全国者,也有适用于省院寺监及各部等中央机构者,以及用于一路一州一县者。既有各类散救通编者,又有专门编辑有关刑名救者,后者便形成与《刑统》并行的系统的刑事法源,以至于出现了律救并行甚至以救代律的局面。
2.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3.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答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指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来的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施政纲领》的意义在于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4.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5.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6.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7. 九品中正制
【答案】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但由于“九品”之分标准不确定,凭中正官的主观臆断,再加卜请托、权势、裙带关系等影响,不但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势,使士族与庶族相隔天壤,矛盾愈益加深,且弊端丛生,贿赂公行,加速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8.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二、简答题
9. 清律扼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案】清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一如历代封建王朝,顽固坚持压抑限制工商业的政策,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沿海地区特别是台湾海峡地区的抗清力量,朝廷曾颁“禁海令”。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斩,从而完全阻绝了海外贸易。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广州以外各口岸均奉令关闭。《大清律》中有惩处“违禁下海”行为的律文和许多条例。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收复台湾(郑氏政权归顺)后一度放宽海禁,海外贸易恢复较快,刺激了沿海工商业发展。但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再申海禁之令,禁止与南洋的贸易,沉重打击了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
(2)限制采矿业发展
清朝统治者认为开采(矿)一事危害巨大,因此决不应因“逐此末利”而使匪类“乌合于深山穷谷之中”。《户部则例》规定:开采商人须于地方官处登记,立下治安誓保书方可开采。若私自开采或采得铁矿擅卖,严加治罪。康熙年曾定例:“如有别州县民人结伙移境(采矿),聚至二十人以上”,重加惩处,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乾隆年间湖南地方政府曾颁令,开矿“只许雇觅本地人夫,毋得招集外来人民”。为了控制云南采铜收,清政府规定了官借工本、官收余铜的政策,甚至未借领工本的商人采获的铜也必须卖给官铜店。如有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
为抑制民间商业活动,清土朝广设钞关(税卡),重征商税。有偷越关卡及偷漏税者,客商依律治罪,地方官一并议处。《户部则例》还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仟官赔缴。”这促使各关卡税吏以增额课税掠夺为能事,肆意苛求。除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等。
(4)厉行官营制度除前述铜铁专营专卖以外,清政府还常实行盐茶官卖,禁止民问私卖盐、茶。将最有利润的商业收归官方垄断,打击了民间商业。《大清律·户律·课程》规定:百姓私自买卖盐者,杖一百,徒三年。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此外,清朝也厉行官营手工业制度,许多日用品只准官营工场作坊生产,由官府销售。民间不得制作销售,这也严厉打击了民间手工业和商业。
10.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
【答案】(1)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剔、断耳、宫、大辟五种刑罚。
(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从《禹典》“五虐之刑”发展而来。
①“五虐之刑”,主要指:墨(面上刺字)、剔(割鼻)、断耳(去耳)、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处死)五种。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剔、断耳、宫、大辟。商代也规定了墨、剃、断耳、宫、大辟等五刑制度。
②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字,一种羞辱刑; 鼻刑是指割去犯人的鼻子,给犯人留下犯罪的痕迹,使人面貌丑陋,是一种身体刑和羞辱刑的结合; 寻阵刑是指把犯人脚砍掉的酷刑; 宫刑是指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对男犯人去其势,对女犯人幽其壁,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 大辟,就是死刑,只是奴隶制社会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很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剿、剔等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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