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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2.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3.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 圆土

【答案】圈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圈土”。“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圈”。

5. 提刑按察使

【答案】明朝沿袭元朝行省一级建制,在省一级设提刑按察使,专管一省司法刑狱事务。既有权监察府、县级官员审判案件的职务履行,对其不当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予以纠勃,也有权对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根据禁止越级诉讼的规定,府一级有权审决徒刑案件,所以实际上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本身没有审结案件的权力,只有对下级政权审理的案件子以核查或重审的权力。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根据府一级的审理,提刑按察使只有权力进行审查,但要报请

刑部作出终审判决,无权由其进行审决。

6.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7.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8. 太尉、御史

【答案】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掌握军政; 御史大夫也是副压相之职,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代的司法制度。

【答案】商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

(1)司法机构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2)审判制度

①重案与疑案的审理: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如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但必须和同类典型案例相比较,然后才能做出终审判决。此外,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即“附从轻”、“赦从重”。

②天罚与神判:a. 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做出决定。b. 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为“天罚”。

(3)监狱制度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周”。商代为有效地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在全国各地遍设监狱,并对逃狱的奴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

施。

10.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概括起来说,《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在唐统治者看来,隋王朝的覆亡,不是出于没有法制,而是因为有法不依,“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使隋法制变为具文。唐高祖李渊即位不久,在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唐太宗在高祖李渊的基础上,不但强调立法“惟须简约”,而且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的问题。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初唐统治者认识到刑律宽简,虽有助于迅速稳定战乱之后的社会形势,但不树立法的权威性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是大法也难免流于形式。为此,唐太宗反复向臣下强调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李世民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律与令的关系上,在地主阶级整体意志与皇帝个人意志的抉择上,他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在肯定律的大法地位的同时,他对自己下颁的诏令作了一些约束。他说:“(自今)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唐太宗着眼于治国治本,较前更加突出了封建礼义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贞观初,君臣集议,讨论治国究竟以刑为先,还是以礼为先的问题。唐太宗欣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4)法律不避权贵、黑出陆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贞观年间,唐太宗周围集聚了一批深通治世之道的臣僚。他们鉴于隋代“官人百姓造罪不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初唐面临的严峻的社会形势,着眼于封建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强烈要求“严于治吏”与“公平执法”。唐太宗深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道理,他接受臣下的劝谏,下令申明嗣后“人有所犯,一于法”。

11.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案】纵观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推知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制度建设集中在审级、管辖、回避等方面,关于举证、辩论、庭审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未受到关注。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充实与否,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本身的重视程度,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民国在较短的统治期间,出台诉讼法律数量之多,频率之快,不仅反映出其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范相当不严谨,也决定了立法者没有太多的精力进行法典编纂,他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诸如审判机构的设立、审判官的职权、审级制度的安排、管辖、回避制度的建立之类的问题。

(2)级别管辖因制度频繁变动,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