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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2. “七出”、“三不去”

【答案】(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力一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一匕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②淫,指女方不守贞节,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③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④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裨。

⑤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⑥口舌,又称“多言’夕,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⑦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体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我国西周时期的一项婚姻制度。即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体弃妻子:

①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②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夫家贫苦,后来发达。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3. “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4.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5.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6.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上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7. 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马锡五同志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其特点包括: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8. 三复奏

【答案】“三复奏”是我国唐朝时期关于死刑的一种复核制度。唐朝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死刑复奏制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二、简答题

9. 简述《开皇律》的内容。

【答案】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从篇章体例上看

《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为第一篇,其下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自战国、秦、汉起,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2)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隋代废除北周磐、袅、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分别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一律不加鞭刑; 改北周一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答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改北周杖刑为答刑,答十至答五十五等。(3)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

《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4)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

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10.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答案】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与刑部

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