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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2004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一、简述题:

1.破产和解

答:(1)所谓破产和解,又称强制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谅互让,达成以债权人延期清偿或减额清偿为内容,旨在终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并使债务人免予破产的协议。破产和解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一是破产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和协议草案:二是债权人会议对和解的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和通过;三是法院就已经通过的和解协议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和认可。对于破产和解,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和解发生的领域为标准,可将它分为破产程序外的和解与破产程序中的和解:以和解主持者的身份为标准,可将它分为法院与商会和解。

(2)破产和解在立法例上有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之别。和解前置主义是将破产和解程序置于破产宣告程序之前进行,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必经阶段;和解分离主义是指破产宣告程序可以不经过和解程序而直接开始,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仍不妨碍进行破产和解。

(3)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与破产整顿制度始终联系在一起。当事人要和解,必须先由债务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只有在整顿申请提出后,破产和解才有可能。和解协议达成后,破产程序便告终止,债务企业自此进入整顿程序。

2.诉讼保全的程序

答: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 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 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财产保全的开始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开 始。诉前财产保全,只能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中写明请求保全财物的名称、数量或价额、财物所在的地点、需要保全的原因等。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3)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为了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的裁定。审查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即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申请,受理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对其他情况,应尽快地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完成审查。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执行

法院一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可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执行,也可以由执行员执行。

(5)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遇有法定情形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