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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大学法学院809综合B(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及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a. 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b. 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c. 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在上述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②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对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中止犯至少是减轻处罚。

③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必须予以从宽处罚,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④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

a. 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条件是“造成损害”。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

b. 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⑤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2. 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答案】(1)防卫挑拨的概念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防卫挑拨的处理原则

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所谓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挑逗对方,但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侵害的意图,则不能以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为人所挑起为由,剥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对方向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其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3. 试述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者构成条件有所不同,但法律后果一样。

(1)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两罪均为过失或者其中之一为过失的,不构成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种条件。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前罪最后确定的宣告开」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指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根据该条件,如果前罪与后罪发生的时间间隔在5年之后,则不构成累犯,而仅属于前科事实。至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应从假释期满之后起计算。如果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期满之后5年内又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特殊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特殊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上述任一类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上述任一类罪,则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 刑法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