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大学法学院809综合B(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国家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两者的不同包括:
(1)主体的范围不同
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叛逃罪的主体仅限干我国国家机关下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下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
①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②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卜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3. 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答案】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③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③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己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4. 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内容。
【答案】(1)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新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③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④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5. 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答案】(1)自首与坦白的概念
①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②所谓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
①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②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③两者都是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④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①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
②自首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己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③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主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的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归案的力一式和所交代的罪行的不同,表明了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的犯罪人在认罪、悔罪乃至悔改的时间及其程度的不同。一般说来,自首的犯罪人认罪时间早,悔罪、悔改的程度高; 坦白的犯罪人认罪时间晚,悔罪、悔改的程度也较自首的犯罪人要低。
④自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对自首的从宽幅度可以是“免除处罚”,而坦白的从宽幅度至多是“减轻处罚”。
6. 试述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者构成条件有所不同,但法律后果一样。
(1)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两罪均为过失或者其中之一为过失的,不构成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种条件。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前罪最后确定的宣告开」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指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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