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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36法学综合课4(含国际公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2. demarcation

【答案】demarcation 即划界。海洋法中的划界指沿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应依据什么原则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进行划分的问题。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致协议,公约第74条与83条相呼应,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均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则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将争端提交调解或者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3.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简答题

4. 为什么说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国家有决定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国家主权基本原则地位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

力,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即属地最高权(territorialsupremacy )和属人最高权(personalsupremacy )o 对外方面,主权体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externalsovereignty )。一国的内部主权使它得以对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制定法律,组织武装部队等等。一国的对外主权的核心是独立权,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力的任何形式的干涉。

(2)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免受外来侵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进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

(3)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自己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对本国主权的维护。因此,国家主权是不容否定和削弱的。

(4)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其他原则是从这一基本原则派生出来或依此原则为基础的。

5. 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

6. 简述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特点。

【答案】“19世纪被称为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堪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组织迅猛发展,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其特点表现为:

(1)国际组织数量剧增,活动范围包罗万象

目前,世界上各类国际组织与机构数以万计。这些组织90%以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是军事等,上至外层空间,下至国际海底,人类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样样都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组织联系在一起。

(2)联合国是现代国际组织的核心

众多的国际组织并非一盘散沙,而是存在着有机联系。目前最具普通性的国际组织一一联合国“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是协调各类国际组织的活动的中心。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已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区域性国际组织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与联合国协调合作; 甚至非政府间组织也依据《宪章》第71条,与经社理事会进行磋商。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组织通过其基本文件的安排,己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组织网,而网络中心是联合国。

(3)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

尽管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对全球各类事务负有广泛责任,但并没有阻止或妨碍国际合作与一体化在地区层次上的开展。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由于区域组织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

三、论述题

7. 试论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彼此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或者破坏另一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直接引申,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切实保障,是保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对别国进行侵略。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侵略行为的受害国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措施,而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依宪章的规定采取强制行动,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会员国有义务对这种行动予以协助。此外,虽然《联合国宪章》对殖民地人民和被外国占领的领土上人民的武装斗争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这样的武装斗争同样是合法的,不违反不侵犯原则。

8. 试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角度谈谈WTO 规则在国内的实施问题。

【答案】(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2)WTO 规则在国内的实施

①WT0规则在国内实施的原理

WTO 规则是重要的国际协定,属于国际条约。WTO 规则在成员方的适用,既涉及条约规则又涉及国际习惯法规则。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条约中有明确规定者,则依照“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家就有了这样立法的义务。一般来说,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适用,主要是要有一个“纳入”的过程。

②WTO 规则在国内实施的实践

在法律适用方面,入世对我国法制的影响表现为国内法院和行政机关如何确保WTO 规则在国内实施。对于国内法院来说,其关心的实质问题是哪些WTC )规则或法律原则可以在法院审判中适用及如何适用。根据WTO 协定较大规模地修改、制定有关国内法,是我国立法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实践。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