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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学原理(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风险因素

【答案】法律风险因素是指会给保险承保工作带来法律风险的相关因素。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 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 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 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法律风险对保险人的影响是: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例如,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费率不高,而赔偿责任不小,保险人却不能以此为由拒保该项保险业务。

2. 费率策略

【答案】费率策略是保险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中最活跃的策略,它与其他策略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费率策略包括如下几种:

(1)低价策略,是指以低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实行这种定价策略的目的是为丁迅速占领保险市场或打开新险种的销路,更多地吸引保险资金。

(2)高价策略,是指以高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实行高价策略获得高额利润,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利用高价策略拒绝承保高风险项目,有利于自身经营的稳定。

(3)优惠价策略,是指保险企业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营销需要给投保人以折扣费率的策略。实行优惠价策略的目的是为了刺激投保人大量投保、长期投保,并按时一缴付保险费和加强风险防范工作等。

(4)差异价策略,包括地理差异价、险种差异价和竞争策略差异等。

3. 共命运条款

【答案】共命运条款指凡属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其具体内容是:凡有关原保险合同保费费率的厘定和收取、赔款给付、受损标的施救、向第一者追偿以及接受和解或提起诉讼等事项,均由原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做出决定,再保险人应接受原保险人的处理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承担相应责任。再保险合同以基础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为基础,该原则即体现了这一特点,毕竟直接与原被保险人打交道的是原保险人,如果再保险人事事干预、处处质疑,再保险就无法继续下去。

4. 入账保费

【答案】保费收入一般是指入账保费。入账保费是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

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由于各类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入账保费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1)非寿险的入账保费。非寿险的保费一般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但也可分期交纳。因此,非寿险的入账保费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其保费收入总额是指该时期签发保单项下的全部应收的保费,包括己实际收到的保费和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2)寿险业务的入账保费。寿险的保费可以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分期(按年、按季、按月)交纳。但是,与非寿险合同生效原则不同,寿险投保人的首期保费不能迟交,不能分期交。此外,投保人若逾期不交费,保险单即失效,补交保费及利息可复效。因此,寿险的保费按实收数额入账,即寿险的入账保费量按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额计算。应交而逾期未交的保费不入账。

(3)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就是储金在本年度内所生的利息。即使保险企业尚未与银行结账,也要按规定的利息率把储金在全年度内所生的利息入账,作为本年度的保费收入。

5. 重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分摊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由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 住院保险

【答案】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件院期间医生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期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而且住院费用比较高,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的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

7.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费准备金也称未了责任准备金或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签发保单后入账的保费称作入账保费。假定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那么,在当年满期的保单其对应的入账保费称已赚保费,在当年未满期的保单其对应的入账保费则称未赚保费。未赚保费部分即为保费准备金。该项准备金一般由保险公司法规定提存比例。严格按照会计年度计算每张保单的未赚保费,无疑是相当准确的,但工作量太大。因此,一般多采用加权平均数法或比例法提存。

8. 溢额分保

【答案】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

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二、简答题

9.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案】(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①保险合同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而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险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保险合同的生效还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称之为对价。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则无须支付任何赔偿。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

10.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是否符合形式逻辑规范? 为什么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定义?

【答案】(1)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符合形式逻辑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本书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不一定体现大数法则),而且适用于法令保险(强制保险); 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

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说明如下:首先,诚然人的身体或生命没有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和补偿,自然死亡也不能说是损失,但在人身方面,可能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或意外事故,不是导致货币收入的减少,就是导致货币支出的增加,这正是人身保险利益之所在,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抵补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论之,人身保险可适用补偿的概念。

其次,在生存保险中,到期领取生存保险金,但人的生存并不意味着经济上不会遭到任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