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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的获利手段是事先获得公众尚不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待该信息公开后,再进行相反的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2.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3. Market-maker-rule

【答案】Market-maker-rule ,即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4.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其特征包括: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任务重在防患于未然。

5. 银行信用证、L/C

【答案】银行信用证(LetterofCredit ,简称L/C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规定的货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6.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答案】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 , PTAS ),又称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贸易协定,是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的四个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对于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适用,对于不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对其没有拘

束力。随着《农产品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废除。

7.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8.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二、简答题

9. 简述WTO 下仲裁和一般商事仲裁的区别。

【答案】根据DSU 条款的规定,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仲裁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某些区别:

(1)主体不同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多数为主权国家,不同于商事仲裁主体,后者在多数情况下均为不同国家的国民。

(2)当事人的参与途径不同

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成仲裁协议后,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前,根据DSU 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充分地通知全体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成员经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参与仲裁审理程序。这一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后者只是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并不存在向任何第三人通知的J 清况,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3)仲裁的法律适用不同

关于裁决适用的法律,应当是世贸组织规则,而不是当事各方共同选择的法律规则。根据DSU

第3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得剥夺任何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议享有的利益,也不得阻碍这些协议目标的实现”。

(4)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仲裁裁决不同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由国家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DSU 项下的裁决所针对的是国家,而主权国家相互之间不存在谁管辖谁的问题。这里的裁决应当由相关当事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执行,胜诉方可以根据DSU 第22条的规定,请求DSB 授权补偿和中止关税减让措施。此外,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裁决作出后,根据DSU 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通报给争议解决机构和所有相关协议项下的理事会或委员会,世贸组织所有相关成员均可对裁决提出其各自的看法”。

10.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案】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关系的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与作为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不负担义务不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往往要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仅向一个国家纳税。

(2)税收关系的客体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则完全地处于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3)税收关系的内容

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而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综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11.简述中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与实践。

【答案】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属私人(包括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许多涉外经济法规中对国有化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2000年修订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a"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不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的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没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适当的补偿。

另外,我国同瑞典、罗马尼亚、德国等众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了规定,其内容基本相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是非歧视性的,才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2)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其价值应与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之时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等;

(3)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如果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解决的,可提交仲裁。仲裁应根据双方所签的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4)如缔约一方根据其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十内的某项投资所作的保证向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代位求偿权,但代位求偿权只能在经过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