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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其他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持票人作成。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他人的原持票人称为背书人,通过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具有以下性质:①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具有文义性、要式性、抽象性和独立性。②背书作成并交付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③背书通常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另外也可用于使用目的,如代为取款或者质押。④背书内容必须是对票据权利完整、无条件的处分,部分背书无效,附条件背书,所附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 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法(ADR )

【答案】ADR ,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 ,称为“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非司法方法,是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如通过双力一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 解决争议的协议。

4. 欧洲债券

【答案】欧洲债券,是国际债券的一种,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的限制,免扣缴税,其面额可以发行者当地的通货或其他通货为计算单位。对多国公司集团及第三世界政府而言,欧洲债券是他们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

5. 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

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6. 原产地规则

【答案】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7.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8. 海关估价

【答案】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在实行从价征税时,需要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各国海关估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影响完税价格,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

二、简答题

9. 评述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答案】(1)国际贸易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面继承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 TT )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新领域。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贸易条约中,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自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二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

a. 内容的确定性。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b. 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变成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地位。

c. 无条件。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定建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附加的条件。

d. 制度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②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

根据《货物贸易总协定》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有下列例外:

a. 政府采购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1项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再销售或用于生产供商业销售而购买货物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或规定。”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要求缔约方在政府采购中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消除歧视,但该协定是供缔约方选择性加入的,对非缔约力一并无约束力。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政府采购协议》仍作为复边贸易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选择接受,对于未接受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民待遇原则仍不适用。

b. 对国内生产者的政府补贴。《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2项规定:“本条的规定小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符合本条规定征收的国内税的收益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方式,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但此项例外应在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税协议》约束下实施。”

(2)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①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即无论何时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更优惠的待遇,缔约国他方均有权要求享受这种新的更优惠的待遇。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们在结构与内容上大体一致:第一,缔约国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他方境内享有不低于缔约国他方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 第二,缔约国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国他方境内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通常包括管理、经营、维护、使用、处置和享有)享有不低于缔约国他方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