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商法之商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2.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3. 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约或侵权导致他人利益损害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责任都是法定责任,即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②两种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即一般都是以偿付一定的金钱为手段。
(3)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保险责任是适法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违法责任。保险责任的产生不是因为责任人违法行为产生,而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违法责任,即只有行为人违法时才会产生责任。
②保险责任不存在主观因素的衡量,即保险人的主观因素不是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上要求行为人有主观的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③保险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 ④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为他人的损失或者侵权提供补救,而民事责任则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5. 破产抵销权
【答案】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系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破产抵销权的设立是有依据的,包括: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于破产宣告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力一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
③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率,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
6. 破产撤销权
【答案】破产撤销权,通常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法定期间内(或称临界期或嫌疑期)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并将因为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的权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7. 别除权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
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破产别除权的特征:①破产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②破产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③破产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④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二、简答题
8. 简述破产宣告的效力。
【答案】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行为,它产生某些法律关系或法律地位的变化,并对相关人员与财产产生法律约束力。破产宣告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宣告引起债务人地位的变化。在破产宣告前,无论是在案件受理前,还是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债务人的地位都只是债务人。而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即要以其全部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然后注销待亡企业。
(2)破产宣告引起债务人财产的变化。在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财产虽然要由管理人管理,但还可以根据需要,继续经营。而在破产宣告后就正式转变为破产财产,即要完全用于破产清算。
(3)破产宣告引起管理人地位的变化。在宣告前,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管理人,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财产与破产事务的管理。而在破产宣告后,除管理人根据清算需要另外聘请有关人员负责清算事务外,其地位即转变为清算人,即专门负责破产人的破产清算,直到企业注销。
(4)破产宣告还对一些相关人员和财产产生某些约束。对人员的约束力,比如,强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董事、经理等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询问等。对财产的约束力,比如,债务人丧失其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9. 试述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答案】(1)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①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由于指挥失误造成对方损害的,本着“谁负责指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②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b. 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产生的过失。
(2)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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