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9宪法学、民法总论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案】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具体表现是;
(1)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 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小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小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保障会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 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越能向前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相应获得更多的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的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是基本一致的。这样的一致性,决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2.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战争权与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答案】战争权和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1)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根据第《宪法》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4)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 在中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为何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
【答案】中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原因有三:
(1)从我国宪法道德适用主体来看
我国宪法适用最重要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行使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第58条、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上述适用宪法的权力内容。按照宪法,我国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我国司法机关是宪法义务主体,不是宪法权力主体。所以,人民法院不是有权力适用我国宪法的主体,而是有义务遵守我国宪法的主体。
(2)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看
与一般部门法律不同,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包罗性、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而不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可诉性、制裁性特点。
(3)从我国法院的现实来看
我国法官没有适用宪法的实践,同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进行解释和适用宪法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国法官这方面的素质不足,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
4. 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1)联邦制与邦联的含义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联邦制与邦联的相同点
联邦制和邦联都属于国家结构组织的类型,都属于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联邦制与邦联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联邦制适用的是一个主权国家,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
②公民所具有的国籍不同。联邦制的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而邦联之下的公民只有其成员国的国籍。
③产生的基础不同。联邦制下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邦联产生是以条约为基础。
④主要机关的组成不同。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邦联的主要机关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者是定期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5. 制宪权的性质是什么? 如何理解制宪权行使的界限。
【答案】(1)制宪权的性质
①制宪权实际上是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②制宪权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③由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所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
(2)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制宪权主体在运用制宪权时是否应受限制,制宪权形态中是否存在“绝对意志的自山”,这是涉及制宪权界限的基本理论问题。虽然制宪权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宪权的行使是不受任何界限的。实际上,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①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a. 制宪目的是把社会共同体规定为政治上的统一整体,从而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意思,使宪法获得正当性。
b. 制宪目的的合理性与制宪权的合法性并不是始终相吻合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宪内容有时也可能是通过不合法的程序得到体现的。同样,不合理的制宪内容也有可能是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体现的。 ②受法的理念的制约a. 制宪是一种法的现象,在法的领域内进行,其活动受法的原理的制约。 b. 制宪过程中存在的法的理念和制宪者头脑中形成的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合为一体,成为指导制宪的一种原理。
c. 就特定国家制宪过程而言,都存在着制宪原则与具体的立宪技术方面的要求。这些原则与要求实际上起着制约制宪活动的作用。
③受自然法的制约
a. 制宪过程必须尊重人权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价值。不尊重人权的任何制宪活动,背离宪法正当性的价值,都有可能失去其存在基础。
b. 自然权利实际上约束着制宪权,漠视自然权利的制宪权不具有正当性。
④受国际法的制约
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战败国的制宪权受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国际条约的影响。
6. 回顾并总结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案】(1)英国宪法的产生
①英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a.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炼铁、玻璃、造纸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己取代封建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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