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师范大学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2.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3.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4.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案】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相对于我
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6.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1)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国家机构形式。采取单一制既有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关系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卜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2)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不断简政放权,改变了以往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细的局面。单一制并不意味着中央可以随意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地方职权,可见我国的单一制既强调集中,又不忽视民主的要求。
②在普通的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犷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③对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灵活处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的自治权,妥善解决了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的问题。
④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更带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特殊性。虽然全国只有一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但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却相对独立,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宪法虽然整体上对特别行政区有效,但许多条文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全国只有一个国籍,但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须办理特别批准手续。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结构形式并未改变,而是丰富了单一制的理论,增添了单一制的民主内涵。
⑤对于台湾问题,我们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以更大的空间。在台湾的未来地位的谈判中,两岸双方“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并不预设“一国两制”的框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这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就己经是例外。
7. 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在法制方面的权限。
【答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在法制方面的权限包括:
(1)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8. 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
【答案】我国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大之下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在我国,违宪审查的主要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
(1)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期限和程序。《立法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以下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由制定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③较大的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④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⑤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启动程序。《立法法》第90条根据主体的不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启动程序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