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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学(公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人权宪章

【答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2. 《战争与和平法》

【答案】《战争与和平法》是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雨果·格劳秀斯的著作。该书全面阐述了传统的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此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3.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力一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5. 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即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对外方面,主权表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6.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并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的过程。国际法的编纂是外交和国际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课题,在现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缩短国际法形成和发展过程、弥补习惯法规则的明确性和精密性缺陷,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便利。

7. 大陆架

【答案】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以最外各点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点为准划定界线。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8. 领土

【答案】领十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表面的特定部分,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主权的范围和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一国对另一国领海、领空或其底土的侵犯,都是对该国领土的侵犯,该国完全有权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

二、简答题

9. 简述外交豁免权。

【答案】(1)外交豁免权的概念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然豁免确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外交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豁免和外交代表的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豁免。

①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a.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c. 通讯自由;

d. 行动及旅行自由;

e. 免纳捐税、关税;

f. 使用国旗和国徽。

②外交代表的豁免包括:

a.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b. 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c. 管辖豁免。

第一,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绝对豁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例外情形: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

d. 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e. 其他特权与豁兔。

10.阐述你对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自卫权的概念

①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而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的例外。

②自卫权原来以自保权为依据。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独立。各国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命,有权采取国家法允许的一切措施进行自我保全。但自保权不能作为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合法理由。因此,自保权仅限于自卫权,任何以自保为理由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应是国际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