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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同济大学法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答案】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即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T 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2.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答案】无害通过权是指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系指船舶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无害通过则是指通过只要小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则和习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沿海国对所有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领海内己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3.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答案】PactaBuntservanda 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万民法,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小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

4.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 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5.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6. 纽伦堡原则

【答案】纽伦堡原则是确定哪些行为构成战争罪的一系列指导性原则。此文件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将二战后针对纳粹党成员的纽伦堡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原则编撰为法典。从国际法意义上讲,纽伦堡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7. 毗连区

【答案】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其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的内容是:防止和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而只有为防止和惩治在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走私、偷漏税、危害国民健康、非法移民等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利。

8.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卞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简答题

9. 试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答案】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虽不在相同的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

①其成员一般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明显的地理邻近性。

②成员国之间往往基于民族、历史、文化等原因具有某种共同意识,或在政治、经济、军事或社会方面相互依赖。

③重要的区域组织从其基本活动来看,一般既有政治方面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也有

促进和调整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及有关专业方面的作用。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区域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

10.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明知乙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这项行动,甲国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程度不同,但都强调了参与国在行为中的主导和控制地位。主观上,他们都必须是对行为的违法性事先知情; 客观上,他们本身也都承担了有关的国际义务。因此而要承担国家责任。当然,以上的规定并小影响实际从事小法行为的国家按照国际法规定本应负有的责任。

11.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