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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2.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3.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4.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二、简答题

5.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违宪制裁措施?

【答案】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1)罢免。指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宪失职、或有违民意、或失职腐败、或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

(2)撤销。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撤销这一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①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和地方法规,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 ②不批准违宪法案; ③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④监督机关责成违宪机关纠正的违宪行为。

6. 有人认为,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也有人认为,选举只是民主的一种普通形式,没有选举也可能实现民主。你认为,选举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有何关联?

【答案】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理由如下: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当然,选举制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就有了民主制度,选举制度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己。

7. 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

【答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下:

(1)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诉讼法程序的重要原则。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诉讼中应当遵守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条规定了逮捕的一般原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

(3)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对于审判机关的规定。审判机关是审判权的载体,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4)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的制度。这是为了更好保护诉讼的公正性而作的制度安排。

(5)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确立了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6)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该条是对我国审判组织体系的规定。审判组织体系是确立审级和上诉制度的前提,法院的组织体制的完整性是整个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7)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确立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8)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9)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检察院组织体制和检察院职权独立的规定,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10)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该条是对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如翻译的聘请和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

(11)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8.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其与宪法规范性关系如何?

【答案】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则、权力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