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67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民诉)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
(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作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 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2.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3.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4.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如一国的总统因违宪被弹勃等等。违宪责任的特征包括:①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②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③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④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⑤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5. 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应采取何种模式?
【答案】我国宪政建设模式不应仅是政府主导型的,它应当是政府主导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宪政建设模式或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理由如下:
(1)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如果希望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实现宪政理想,转变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单靠民间社会自生自发产生宪政观念和宪政实践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势之下,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有其合理性。
(2)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二个至关重要的要素,这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
①民主意味着我国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必须能够切实有效地参与政治。在转型期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这绝不表明人民或公民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无所事事或无所适从。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主要不是通过普法教育实现的,而是通过现实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
②法治意味着政府权力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而政府推动型的宪政模式恰恰突出强调了政府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政府的消极作用。
③人权意味着公民应当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现实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真正得以实现的自由越来越广泛。当人权得以切实保障时,政府权力必然在某些方面需要收缩。
(3)公民参与的作用
①在现有公民生存的公共空间内培育公民性和公共精神,培育并巩固宪政建设的观念要素和实践要素。观念要素即公民在国家权力所不予干涉的公共空间中,通过自由讨论、签订契约、达成妥协等形式,培育宪政建设所必备的自由、平等、宽容、批判、契约和妥协精神,为真正实现民主奠定主观条件。实践要素即公民在公民社会中,通过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积累经验,奠定民主政治的实践基础。
②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下,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应当放到公共空间中,交由人民评判。
③产生并发展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社会,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塑造新型宪政模式。 因此,我国宪政建设模式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在建设宪政的过程中,应以基本国情为依据,以文化传统为参照,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之路。在这
一过程中,不仅政治家、学者有其责任,每一位公民也应发挥自己的作用。
6.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1)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国家机构形式。采取单一制既有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关系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卜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2)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不断简政放权,改变了以往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细的局面。单一制并不意味着中央可以随意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地方职权,可见我国的单一制既强调集中,又不忽视民主的要求。
②在普通的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犷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③对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灵活处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的自治权,妥善解决了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的问题。
④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更带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特殊性。虽然全国只有一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但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却相对独立,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宪法虽然整体上对特别行政区有效,但许多条文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全国只有一个国籍,但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须办理特别批准手续。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结构形式并未改变,而是丰富了单一制的理论,增添了单一制的民主内涵。
⑤对于台湾问题,我们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以更大的空间。在台湾的未来地位的谈判中,两岸双方“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并不预设“一国两制”的框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这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就己经是例外。
7. 简述休息权受侵犯时的救济程序。
【答案】(1)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体息的权利。”同时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体假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体息时间主要有:工作日中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用于休息和用膳的间歇时间; 公休假日; 法定休假节日; 年休假; 探亲假等。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