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理工大学869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1)执法与司法的含义
①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①专属性不同。
a. 执法主体虽然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组织和个人。
b. 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具有专属性。这项权力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②主动性不同。
a.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 司法是被动性的活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往往也是被动的介入其中。
③专业性不同。
a. 执法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行政,其本身对于专业化的要求不高。 b. 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需要专业的判断,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④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不同。
a. 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
b. 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2. 简述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答案】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世界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有:
①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②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
③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④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外发型现代化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一般而言,其主要特点有:
①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
②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③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
④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背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
①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
②从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机理上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已经逐渐生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在中国明清之际已经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遭到前清帝国统治集团的无情扼杀,但是到了19世纪初,商品经济己经顽强地生长起来,与前朝相比,它毕竟在晚清社会经济系统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这就为近代的法制变革提供了条件。
3.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答案】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
①思想素质。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无论其从事的具体法律事务有何不同,都应当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法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b. 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真理和正义是法律活动获得其正当性的根本来源,也是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概念的正当性的基本来源。
c.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是法治生成和成熟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础,而法律人才对法律是否尊敬和崇奉对民众的法律情感和态度有着巨大的影响,直接影响民众能否认同和信仰法律,因而更为关键。
d. 认同职业伦理、烙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法律职业伦理包含崇尚法律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等方面。它既是标示法律职业之特殊性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法律职业良好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因素。
②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文素质,也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之,文化素质包括:
a. 广阔的知识背景。法律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就不可能真正精通法律和法学。
b. 工具性技能。当今为全球化时代,法律事务将随之国际化、全球化,同时,法律事务也将越来越数字化、网络化,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
c. 人际沟通能力。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③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 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 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 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2)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其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①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 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b. 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
c. 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才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推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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