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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特点。

【答案】清朝主要法典及其特点具体如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编纂完成,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正式“颁行中外”。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体例、条文沿用明律,不少条文虽然与当时社会实际状况不符,但仍照录。此外,律例中对满官无规定,即该法典对满官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中这部法典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

(2)《现行则例》

康熙王朝从未正式颁行过法典,足见其对修律的审慎。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鉴于律例不尽一致,命刑部将律后附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定名《现行则例》,于次年刊刻颁行。10年后并入律内,但直到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对法律的修订才告完成,可仍未颁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对清律的进一步修订完成,定名《大清律集解》,颁行全国。该法典成为后来((大清律例》的蓝本。此后,对律文的改动不大。

(4)《大清律例》

乾隆元年对《大清律集解》“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又详校定例”。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称为《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与以往法典的不同是条文加小注,律后附例。《大清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经过清代几代皇帝百多年的修订完成的《大清律》,既是经验的积累,也是不断深化其立法指导思想的过程,结合满人汉治特点与实际,终于完成了这部集历代法典大成、体例严密周详的法典《大清律》。

(5)《大清会典》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都曾进行会典的编纂。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下诏,仿《明会典》体例编《清会典》,其后又有《雍正会典》和《乾隆会典》编成,嘉庆年间的《会典事例》,是在乾隆《会典则例》的基础上编入逐年事例而成的。光绪朝,将康熙以来至光绪时的五部会典合称为《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从体例到内容基本仿《明会典》,不仅是清代行政法大全,也是古代行政法之集大成。

2. 简要说明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内容和实质。

【答案】八议制度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1)“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汉代有上请制度; 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殊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2)“八议”制度的内容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 “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往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功”指“有大功勋”者; “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_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勤”指“有大勤劳”者; “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八议”制度的实质

八议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实质是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给予这l 又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

3. 简述汉初黄老之学的法律思想。

【答案】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初期,汉初君臣严厉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刘邦死后,惠帝继位,吕后称制。在他们统治时期,相继重用崇尚黄老之学的曹参、陈平等为相,积极推行“黄老之治”。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西汉建国以来“无为而治”、“与民体息”的力一针,“轻摇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出现了多年未见的繁荣景象,史称“文景之治”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汉初封建统治者认识到在崇尚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便有效地统治天下。西汉建国之初,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道《诗》、《书》,陆贾在《新语》一书中,论述了以仁义德教治国的重要性。文帝在位期间,议论务在宽厚,“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

(3)“罚不患薄’夕,约法省刑

陆贾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极力劝谏刘邦:“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继承了“约法省刑”的传统,“刑罚罕用”并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特别是文帝,他曾获得“几致刑措”的好评。其一,废除连坐擎法。其二,废除诽谤妖言法。其三,废除肉刑。

(4)“轻摇薄赋”,“以粟为赏罚”

西汉建国初年,刘邦先后颁布了“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的法令。陆贾曾极力向刘邦建议“稀力役而省贡献’夕。惠帝、吕后时期,“天下晏然”,“民众稼墙,衣食滋殖”。贾谊主张“以民为本”,并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景时期确实采取了一系列“劝趣农桑”、“轻摇薄赋”的措施。总的说来,汉初实行“轻摇薄赋”等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西汉初期统治者从总结秦亡的教训出发. 严厉批判了秦朝“专任刑罚”等法家思想,转而采取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约法省刑,轻摇薄赋等措施使社会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4. 试述宋代刑罚制度发生的变化。

【答案】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①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此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②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黯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问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救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③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卞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 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配役有军役、劳役; 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竞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圆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圆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